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麻风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
作者:佚名  文章来源:qbso.com  更新时间:2008-4-30  发表我对这篇文章的看法
        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》特制定本标准。

    麻风病是由麻风分枝杆菌(Mycobacterium leprae)引起的慢性传染病,主要侵犯皮肤和外周神经。如治疗不及时,有可能造成眼、面、手、足的残疾。

    1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    本标准规定了麻风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。

    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、卫生防疫机构对麻风病的诊断、报告和处理。

    2 诊断原则

    根据麻风菌侵犯皮肤、上呼吸道粘膜和外周神经引起的症状和体征,结合皮肤损害组织液涂片的细菌学检查和/或皮损活检的特异性病理改变,即可确诊麻风病。

    3 诊断标准及分型

    3.1 诊断标准

    3.1.1 慢性皮疹。

    3.1.2 局限性麻木(温、痛、触觉障碍)。

    3.1.3 外周神经粗大。

    3.1.4 组织切刮涂片抗酸染色查菌阳性。

    3.1.5 皮损活检有特异性病理变化或侵犯皮神经的非特异性炎症。

    疑似病例:具备3.1.1,3.1.2,3.1.3任何两项。

    确诊病例:具备3.1.1,3.1.2,3.1.3三项或疑似病例加3.1.4或3.1.5。

    查菌及活检方法见附录A。

    3.2 分型

    麻风病可分为5个逐渐移行的类型:由免疫力强的结核样型(TT)至细胞免疫力低的瘤型(LL),其间有免疫性不稳定的界线类偏结核样型(BT),中间界线类(BB)和界线类偏瘤型(BL)。此外,早期麻风皮损无特异性病理变化,称未定类(I)。

    世界卫生组织技术报告(WHO TRS 675,1982)将五级分型归纳为皮肤涂片细菌阳性的多菌型(MB,包括LL,BL,BB及部分BT)和细菌阴性的少菌型(PB,包括I,TT及部分BT)麻风。各型麻风病的临床表现和病理特征见附录B。

    4 治疗原则

    为了迅速消除传染性、缩短疗程,防止耐药性和复发需要用多仲杀菌药物联合化疗(MDT,Multidrug therapy),治疗方案见附录F。

    部分患者在治疗的前、中后可出现免疫变化,临床上称麻风反应。对麻风反应及时予以抗炎症治疗,防止畸残,但不能停MDT。麻风反应的症状及处理见附录G。

    5 停药后监测、临床治愈标准和复发判定

    5.1 停药后监测

    各型麻风在完成MDT疗程后,均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临床(包括附录D内容)和细菌检查;MB连续10年,PB5年。停药时应嘱患者在出现新皮损或原有皮损红肿、有外周神经疼痛或者麻木区扩大时应及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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